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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申请复议书应当写明哪些内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况有哪些?

一、刑事立案申请复议书怎么写

刑事立案申请复议书应当写明: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系法人,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 年 月 日 字第 号决定(裁定或通知),现申请复议。事实与理由: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年 月 日附:原决定(裁定或通知)抄件一份。

二、公安机关不予刑事立案复议申请怎么办

公安局不予立案申请复议应当在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提出申请,申请的机关是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书中应当载明公安局应当立案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三、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法定条件

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立案是司法机关对案件材料审查后,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决定不予受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