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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人可以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海关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分类

所谓海关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海关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海关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海关法律制度。

海关行政复议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2)、保障和监督海关依法行使职权;(3)、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什么人可以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海关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海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依法向海关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海关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以自己名义进行行政复议活动的人。第二,必须是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人。这里的“认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基于一定事实根据作出的一种主观判断,至于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确实存在违法或者不当之处,其合法权益是否确实受到侵犯,均不影响其作为申请人向海关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第三,必须是海关行政执法关系中的管理相对人。

海关行政复议申请人分为以下3种:

一是公民。公民如果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从而成为海关行政复议申请人。如果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在申请复议期限内死亡,其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继受其申请人的法律地位,申请行政复议。

二是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三是其他组织。所谓“其他组织”是指我国境内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所有组织。实践之中,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具有很多类型。例如,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及未办理法人登记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等,都属于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这类组织虽然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与法人同样具有相对独立的利益,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类特殊的民事主体,在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向海关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此外,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我国境内,也具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律资格。

行政管理相对人可就海关的哪些行为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的范围也称为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和《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及有关海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海关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海关行政处罚。

海关行政处罚是海关依法对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惩罚性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2)海关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海关行政强制措施是海关所采取的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予以扣留、封存或冻结等行政强制手段。强制执行措施则包括海关依法对当事人的保证金抵缴或者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等。

(3)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相对人经营自主权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

作为海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经营自主权,如材料、设备、产品的进出口经营权等。海关不得任意剥夺或限制管理相对人的经营自主权,管理相对人对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有权向作出该行政行为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4)拒绝颁发许可证、执照或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领取许可证、执照不予答复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

在海关行政执法领域,许可证和执照是指海关应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依法批准其开展某项业务、从事某种行为或者赋予某种资格的证明文件,例如“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登记证书”、“集装箱制造和维修工厂登记证书”等,都属于海关行政管理中的许可证和执照。海关行政法律规范对向管理相对人颁发上述许可证和执照规定了相应的资格和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自己符合行政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上述条件,向海关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而海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管理相对人可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5)管理相对人申请海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海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

(6)违法要求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

在行政法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是否承担义务,以及承担哪种类型的义务,都应当由法律法规作出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自行为管理相对人创设义务。

(7)海关税收征管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争议)。

海关税收征管行为是海关基于税收征管职能所实施的一类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范围很广,具体包括海关完税的价格审定,税则归类,原产地,税率和汇率适用,缓征、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税款的征收、追缴、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以纳税义务人银行帐号划拨税款,拍卖或变卖财产抵交税款以及其他税收征管行为。海关实施的税收征管行为对作为纳税义务人的进出口经营单位的财产权利及相关权益通常会产生较大影响,因此,《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纳税义务人对海关上述与税收征管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海关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在海关行政复议中,通常将因海关税收征管决定引起的复议争议称为“纳税争议”。

对于纳税争议案件,管理相对人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两者之间没有自主选择救济途径的权利。根据《海关法》第六十四条和《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争议案件属于复议前置类案件,管理相对人对海关税收征管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先向与之发生纳税争议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其他海关具体行政行为。

四、不服海关的规定能申请复议吗?

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海关总署以及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发的除行政规章以外的规定、各直属海关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需要说明的是,管理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时,可以直接向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而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违法,管理相对人则不能直接提出,而必须依附于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请求,即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如果管理相对人在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后,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违法,也可以在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前对上述“规定”提出审查申请)。

五、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对于申请行政复议方式规定了“书面申请”和“口头申请”两种形式。所谓书面申请形式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书面文字向复议机关表达其申请行政复议意愿的一种形式。采用书面申请形式,比较严肃、正规,不仅有利于申请人全面、准确、详尽地表达复议请求及目的,阐述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根据、理由和依据,而且有利于复议机关准确了解有关情况,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别是行政复议一般实行书面审理,因此行政复议申请方式应当以书面申请为原则。需要说明的是,《行政复议法》并未对复议申请书的格式和形式(手写还是打印)提出具体的要求,从便民原则出发,只要复议申请书中写明了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及主要事由,复议机关即应视为有效的书面申请予以接受。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同时规定,当事人除了可以当面递交或者邮寄方式提出复议申请外,还可以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复议申请。

为充分保证管理相对人实现复议请求权,《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还允许申请人以口头申请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对于申请人以口头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要求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记载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以及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内容,并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六、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包括什么内容?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具体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被申请人的名称;

(3)申请行政复议的要求。即申请人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所要达到的目的,具体指要求复议机关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职责或者给予行政赔偿等。

(4)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