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进口国市场。由于倾销是国外生产商或出口商为争夺进口国市场而采取的不公平低价竞争手段,因此世贸协议允许成员方采取反倾销措施。
我国《对外贸易法》第41条规定,其他国家(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我国反倾销措施一般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出口经营者或其政府作出的价格承诺、征收最终反倾销税等形式。
二、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条件
1、进口产品存在倾销;
2、国内产业存在损害;
3、倾销和国内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反倾销调查的基本程序
1、国内产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立案调查申请。
2、立案后商务部就倾销、损害及因果关系展开调查。
3、如经调查确定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同时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则可实施反倾销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