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院病历一般保存几年
医院病历一般最少需要保存三十年,根据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3条的规定,医院可根据病历自身情况和价值的不同,把住院病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通常可分为永久和长期两类三级病案,一级病案是稀罕、贵重的病历资料,主要指国家、省级党政领导人和社会名流的病历,医疗机构重大医疗事故病历,以及有影响的复杂、疑难和罕见病历等病案,应当永久(50年以上)保存。二级病案是患者死亡病案、近20年内的病案和新上架的病案,应当长期(30—50年)保存,并将到期的病案及时销毁。三级病案是超过20年的病案和如顺产等无纠纷无价值的病案,可以打包打捆堆放,必要时随时销毁。
二、医院病历的内容
医院病历的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住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单,并立资料,护理纪录,出院纪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病程纪录,疑难病例讨论纪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纪录,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等。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纪录,对收入急诊观察室的患者,应当书写留观期间的观察记录。
三、医院病历的特征
医院病历有如下特征:
1.是关于患者疾病发生、 发展、诊断、 治疗情况的系统记录;
2.是医疗活动过程中经过归纳、分析、整理,并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书写的档案及资料总和;
3.并不是过程中的所有资料都是病历,比如一些临时性的文件;
4.病历在经病案管理人员整理后归档到病案室,病历将转变为病案;
5.具备法律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