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事实婚姻的抗辩审查
【审查要点】
是否符合事实婚姻的要件:
1. 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而未办理婚姻登记;
2.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前;
3. 事实婚姻关系应该有夫妻生活的内容,男女双方要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男女双方要互尽夫妻义务。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典型案例】
卫某某诉邹某某同居析产案,《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裁判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案号:(2008)思民初字第3885号]
裁判要旨:事实婚姻关系不仅要求当事双方应该具备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意愿,而且应该具备夫妻生活的内容。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具备结婚的意愿,另一方基于事实婚姻关系提出的要求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分割财产的诉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