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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遭网络盗刷谁担责?最高法发布指导性案例明规则
2021-11-12 06:11:13 来源:经济日报新闻客户端 编辑:

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新一批指导性案例。这些案例均为民事合同类案件,涉及债务清偿、抵押担保、银行卡纠纷等。其中,指导案例169号《徐某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西支行银行卡纠纷案》,颇为典型。

案例显示,徐某有一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西支行借记卡。2016年3月2日,其上述借记卡发生三笔转账,金额分别为50000元、50000元及46200元,共计146200元,均转入一个户名为石某的银行卡账户。

2016年5月30日,徐某的父亲到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经侦支队报警,并取得《受案回执》。当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经侦支队向徐某发了《立案告知书》,告知信用卡诈骗案决定立案。

其实,这起盗刷银行卡的犯罪嫌疑人当年4月已在福建省福清市落网。当地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谢某制作《讯问笔录》载明,谢某主动交代的犯罪事实中,包括盗刷徐某银行卡。徐某收到了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发送的《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招行延西支行赔偿银行卡盗刷损失及利息。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支持。判决结果显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西支行给付徐某存款损失146200元;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西支行给付原告徐某自2016年3月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462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西支行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照法院生效判决,作为借记卡的发卡行及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银行应当对交易机具、交易场所加强安全管理,对各项软硬件设施及时更新升级,以最大限度地防范资金交易安全漏洞。

尤其是,随着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作为电子交易系统的开发、设计、维护者,也是从电子交易便利中获得经济利益的一方,应当也更有能力采取更为严格的技术保障措施,以增强防范银行卡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

在存在网络盗刷的情况下,如果银行仍以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通过为由主张案涉交易是持卡人本人或其授权交易,不能成立。

最高法将该案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明确了持卡人提供证据证明他人盗用持卡人名义进行网络交易,请求发卡行承担被盗刷账户资金减少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卡行未提供证据证明持卡人违反信息妥善保管义务,仅以持卡人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相符为由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案例也提醒我们,平时要注意留心妥善保管个人信息,一旦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及时到公安机关报案,留好证据以挽回损失。(经济日报记者 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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