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环球传媒网>热度 > 正文
如何拆掉女性就业的“隐形门槛”?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来啦
2021-12-21 08:19:40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编辑:

20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在北京开幕,备受关注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提请会议审议。人的一生,离不开工作和生活两大主题,而选择要不要结婚?选择家庭还是事业?选择跳广场舞还是带孙子?这样的选择几乎充斥着很多女性的一生。尤其是对职场女性来说,招聘就问是否婚育,备孕先要“拿号”排队,生娃发现被调离原岗位,不仅让人分身乏术,更让权益受不到保护。聚焦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当代女性是什么样的形象?职场女性面临哪些新问题?先来听听大家是怎么说的。

“生育”还是“升职” 困扰多数女性的难题

产假、哺乳假、升职受影响,这些关键词成为很多职场女性的痛点。在实际生活中,就业性别歧视现象屡屡出现,从外貌、心理到能力、晋升,对女性就业的种种限制损害了妇女的权益。前一段时间,随着三孩政策的推动,我国多地密集修订延长女性生育假、产假。上海、浙江、安徽、四川等地还推出了购房补贴、育儿补贴等优惠政策。原本是好事儿,却立即引起了网友们激烈的讨论。有网友担心因“女性的生育假的增长,企业招聘女性的成本增加,使企业在招聘女性时会有所顾忌,弱化女性在就业市场的竞争力,导致就业歧视问题加重。”

针对女性就业歧视 修订草案有哪些改动?

针对大家最关注的就业性别歧视方面,修订草案明确列举了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形,包括用人单位在招聘时限定男性或规定男性优先,询问或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意愿,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将限制婚姻、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以及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等。有了这些新增的明确表述,企业如果存在以上行为,将可以明确界定为违法,予以识别和处罚。在这里,新增条款明确指出,互联网平台企业组织劳动者进行平台用工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针对就业性别歧视修订草案新增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限定男性或规定男性优先

询问或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意愿

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将限制婚姻、生育以及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同时,企业年度报告中应当包含女性招录(聘)情况、职工性别比、管理层性别比等反映男女平等状况的信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妇联等可以单独或者联合约谈用人单位,并督促其限期纠正。

法律责任: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形成合力 拆掉女性就业的“隐形门槛”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能否拆掉女性就业的“隐形门槛”?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薛宁兰:这次把就业性别歧视的行为列举出来,同时还辅之以相应的约谈机制,也就是说要形成一个合力。用人单位接受约谈之后拒不改正,那也有相应的法律后果,这在过去也是没有的,就是增强了保障的力度,措施是很得力的。

针对女性遭遇性骚扰问题 新增了哪些内容?

近几年,遭遇性骚扰也成为女性面临的一大问题,修订草案中也列举了性骚扰的主要表现形式,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

只要是违背妇女意愿,具有性暗示的言语表达,不适当、不必要的肢体行为,展示或传播具有明显性意味的图像、文字、信息、语音、视频,暗示发展私密关系将获得某种利益等行为,都构成违法。

针对性骚扰,修订草案新增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下列方式实施性骚扰:

具有性含义、性暗示的言语表达

不适当、不必要的肢体行为

展示或者传播具有明显性意味的图像、文字、信息、语音、视频等

暗示发展私密关系或者发生性关系将获得某种利益

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性骚扰的情形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修订草案还从职场和校园两大方面,分别对相关责任主体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作出具体规定。比如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性骚扰相关的规章制度、负责机构和人员、教育培训、安保措施、投诉渠道等。学校应当对女学生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建立预防工作制度等,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不得隐瞒,同时也要保护受害人隐私。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

学校应当对女学生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保护其隐私。

细化规定 明确禁用精神控制手段残害妇女等

修订草案明确禁止用迷信、精神控制(PUA)等手段残害妇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和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当确保女性厕位多于男性厕位,合理配建母婴室等公共设施,以及在关心关爱困境妇女、补充有关经费保障等方面作出更加细化的规定。

强调预防为主 起到预防制止和惩治作用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薛宁兰:不管是招聘录用中的性别歧视,还是职场中的性骚扰,我觉得都要强调预防为主。特别强调单位的防范义务,一定要注重事前和事中的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这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在这个问题上,做的已经非常详尽和到位了。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我觉得是体系化和科学化的。有一些根本性的改变,国家要实现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这样一个大的时代背景下,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我觉得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在它实施之后,应该说能够起到一个很好的预防、制止和惩治这样的一个法律的社会功能。

关键词:

相关阅读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凡注有"环球传媒网"或电头为"环球传媒网"的稿件,均为环球传媒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环球传媒网",并保留"环球传媒网"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