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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推出新规:霸座、抢方向盘、辱骂司机 明令禁止!
2022-01-15 07:37:40 来源:扬子晚报 编辑:

霸座、抢方向盘、辱骂司机,明令禁止!

扬子晚报讯(记者 石小磊)1月14日,刚刚闭幕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制定的《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

《条例》从四个方面作了明确。一是明确场站、公共交通工具内的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二是明确条例所称的“公共交通”是包括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约车等。三是对《条例》中反复出现的“场站”作了明确,是指本省范围内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和站点、公共汽电车场站、二级以上汽车客运站管理范围内。四是明确了班线客运车辆内的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

记者注意到,《条例》以专章规定了经营者的治安防范义务,对网约车经营者提出明确要求,特别是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实施安全风险预警,对接入平台的订单和发现的异常情况实时监控、跟踪研判、主动处理。

近年来,因驾乘人员身心异常导致的重大事故不乏先例,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往往较为严重和恶劣。针对这一问题,《条例》将散落在《反恐法》《内保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关重要岗位人员背景审查、客运和轨道交通车站开展安全检查等义务进行了整合细化。规定经营者应当对重要岗位人员定期开展身体检查、心理疏导,实施心理状况监测。一旦发现有身体、心理状况不适合从事重要岗位工作的,应当及时调整工作岗位。发现行为异常的,应当暂停工作。

《条例》一方面对乘客等可能存在的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出列举和禁止。如不得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不得抢占、霸占为老幼病残孕等设置的专座;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不得抢控方向盘、变速杆等驾驶操纵装置,不得殴打、拉拽、辱骂驾驶人员;不得实施性骚扰、猥亵、盗窃或者偷拍、偷窥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条例》鼓励乘客对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予以劝阻、制止,明确对乘客制止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符合见义勇为人员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关键词: 城市轨道交通 条例 重要岗位 公共交通工具 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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