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技术秘密加上“保护锁”
2023-04-26 06:36:40 来源:经济日报 编辑: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大对重点领域关键技术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保护水平进一步提升。2019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了1.2万余件技术类案件,其中包括119件纠纷,还有若干涉及技术秘密的专利权权属纠纷等。日前,围绕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热点话题,记者进行了采访。

造成损害应充分赔偿


(资料图)

香兰素又名香草醛,被广泛应用于化妆品、烟草、糕点、糖果以及烘烤食品等行业。当前,香兰素主要通过化工合成方式生产,是全球产量最大的合成香料品种之一。

2002年起,浙江嘉兴某公司与上海某公司共同研发出生产香兰素的技术工艺,并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依靠这一工艺,在侵权行为发生前,原告公司已占据全球约60%的市场份额。

2010年,曾就职于嘉兴公司的傅某将非法获取的香兰素技术秘密披露给浙江宁波某公司,并从中获取报酬。宁波这家公司从2011年6月开始生产香兰素,以较低价格在全球范围内争夺市场,导致原告全球市场份额滑落至50%,而被告则迅速占据全球10%的市场份额。

历时10余年,历经3次起诉。2021年2月26日,随着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法槌落下,一审认定侵权并判赔350万元,后二审改判赔偿1.59亿元,该案成为人民法院史上判决赔偿额最高的技术秘密案件。

二审判决公布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业内人士表示,该案“触及了近年来困扰商业秘密司法保护中的若干重要法律问题,逐一提出了创新的解决路径和司法规则,具有极为重要的实践指导价值”“明确了以侵权为业的法人代表的连带责任”。该案作为强化商业秘密保护的典范之作,被评选为“202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之一。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表示,在确认被告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法庭对损害赔偿额界定采用原告实际损失或被告侵权获利的方式加以计算,体现了确认并强化保护商业秘密这一特殊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司法理念。

“我们紧紧牵住侵权赔偿数额标准这个‘牛鼻子’,探索能合理体现知识产权真正市场价值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为各地法院侵权赔偿案件审理提供类案标准的指引和参考,也对引导民营企业创新守业具有重大积极意义。”“香兰素”案的审判长、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说。

打破维权长周期困局

最高法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至2022年审结的119件案件中,涉及技术领域广泛,其中,涉机械制造、化工等传统领域的案件共有47件,涉计算机软件、生物医药、光电科技、新材料、芯片、医疗器械、新能源、植物新品种、能源勘探等高新技术领域的案件超过72件,占比超过60%。

技术秘密诉讼频发的现实反映出,技术秘密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对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保持活力、占据市场份额甚至进入国际市场、获得长远发展至关重要,保护技术秘密对于国家产业竞争优势亦有重要影响。

与其他技术类案件不同,技术秘密侵权纠纷的特点是证据繁多琐碎,事实认定困难;涉及科技人员、不同投资主体的利益以及人才流动、创新激励与投资保护的平衡,法律适用难点多;当事人保密意识和诉讼能力欠缺。

记者梳理发现,在最高法改判案件中,裁判文书篇幅最长的技术秘密侵权案达9.6万余字共171页。从这些判决中,可以深刻感受到最高法对技术秘密保护的鲜明态度和实质效果。

专家表示,技术秘密保护作为企业获得技术红利的秘密武器,是众多研发型企业的安身立命之本。企业因此会投入大量资金、物力和人力。如果允许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他人技术秘密而不承担充分赔偿责任,将会鼓励这种投机行为,从根本上影响高质量发展。

在所有知识产权案件中,技术秘密侵权纠纷审理难度最大,这是当事人和裁判者的普遍感受,也是业内共识。在这些案件审理过程中,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坚持以是否有利于激励创新投入、保护创新行为、促进成果转化为标准,采取适时转移举证责任、排除举证妨碍、采取临时措施、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销毁侵权生产设备等举措,积极履行司法职责,使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难题得以有效化解,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护。

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表示,在总结四年审判工作的基础上,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对内设机构进行优化,指定专门合议庭,集中专业力量审理技术秘密案件。“专门合议庭能够深入研究技术秘密侵权纠纷的产生原因、对行业发展的影响并提出如何更好地保护技术秘密的建议,从而推动社会治理,形成尊重创新、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助力高质量发展。”郃中林说。

恶意侵权要依法严惩

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可复制性,不像物权那样容易为权利人所控制等特点,因此恶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谋利的行为较为常见。

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率先引入惩罚性赔偿,2019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新增该项制度。2021年民法典实施后,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于全部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旨在通过对恶意侵权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从而达到社会治理的效果。

“卡波”技术秘密侵权案是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的第一案。卡波是聚丙烯酸、羧基乙烯共聚物,广泛应用于乳液、膏霜、凝胶中。该案中,一审法院判决侵权方2.5倍惩罚性赔偿。最高法认为,侵权人直接故意侵权,完全以侵权为业,侵权规模大、持续时间长、获利巨大,还有举证妨碍等情节,从而判赔5倍的惩罚性赔偿,达3000余万元。

停止侵权是民法典明确规定的民事责任方式之一,是技术秘密侵权纠纷中普遍适用的民事责任。近年来,适应相关法律修改,为充分保护技术秘密,最高法判决中关于停止侵害的判项开始精细化和更具可操作性。

诚信经营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的。技术秘密侵权纠纷往往由前员工或者竞争对手的背信行为和恶意竞争行为所引发。最高法在认定侵害技术秘密行为成立及确定赔偿数额时会充分考虑侵权行为人的主观恶意,严格保护技术秘密。

最高法二审判决明确,技术秘密许可合同约定的保密期限届满,除非另有明确约定,一般仅意味着被许可人的约定保密义务终止,但其仍需承担侵权法规定的普通的消极不作为义务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后合同附随保密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近年来,我国涌现了很多通过研发创新而成为行业领头羊的企业。“只有着眼于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企业和国家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足和发展。”郃中林表示,企业想做大做强,应当将眼光放长远,保护好技术秘密的同时,要通过技术创新进行弯道超车甚至变换赛道。(经济日报记者 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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