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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节是中华民族纪念祖先的传统节日,人们在这个“气清景明”的节气中,进行“祭之以礼”的追远活动,为已逝的亲人、祖先,庄重地送上自己的思念与敬意。然而,重阳镇某村的村民黄某在清明祭祖时却遇上了让人气愤的“糟心事”——他家的祖坟被某苗木公司在施工过程不慎损坏了。
案情回顾
黄某祖辈就生活在西峡县重阳镇某村,家中老人去世后也葬在该村。2023年3月底,某苗木公司从该村租赁了一块荒地进行树木种植。胡某从该公司承揽了该荒地的平整工作,但胡某聘请的驾驶员贾某在施工过程中,因荒草较多,不慎驾驶挖掘机将与荒地相邻的黄某家三座祖坟损坏。黄某祭祖时发现了这一情况,情绪激动地找到施工方,要求施工方赔偿三座坟墓修缮费用4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2万元,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黄某将某苗木公司、胡某、贾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苗木公司、胡某以及司机贾某虽无主观故意,但其行为皆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贾某作为挖掘机驾驶员,在作业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作业、文明施工的审慎注意义务,是导致坟墓被损坏的主要原因。胡某是贾某的雇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故胡某应对贾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给他人遭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某苗木公司作为荒坡的承包人和案涉挖掘机的承租人,在挖掘机作业前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也未安排人员在现场指挥,应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同时,损坏坟墓的行为,必然会给黄某带来精神损害,黄某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结合本案发生的客观事实、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西峡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被告某苗木公司、胡某按比例向原告赔偿坟墓修缮费用165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被告胡某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自然人死后,其人格权也随之消灭,但人格利益仍受法律保护。坟墓是后代追忆、祭祀先人的特定场所,承载了后代强烈的情感和精神寄托,不容他人亵渎。但近年来,各地因施工建设不慎,损毁坟墓的事件屡见不鲜,既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也给死者近亲属造成了精神伤害。西峡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既保护了死者的人格权益,抚慰了生者的精神创伤,也有利于维护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供稿:王晶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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