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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涉及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在淅川法院老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精心调解下,圆满画上了句号,充分展示了法院在解决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展现了法治的力量与温度。
原告余某某与被告贺某某在网络平台因双方均从事商品买卖而结识。被告贺某某多次在原告处购买商品,原告如约向被告发货,被告在收到商品后向原告支付货款。原被告双方此种交易习惯持续数月。2024年6月9日,被告再次在原告处购买商品,在被告收到商品后,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2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000元。
受案后,面对这一纠纷,老城法庭万华锋法官梳理卷宗材料后了解到原、被告系通过网络而结识,原告长期居住生活在广东省,而被告生活在湖北省(户籍地为淅川县),考虑到双方因诉讼会导致时间、精力、财力均有所消耗,法庭未采取简单的判决方式,而是启动了调解程序,旨在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最大限度地以较小的损失化解双方矛盾纠纷。在万华锋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多次通过微信、电话联系等方式,逐步缩小了分歧。最后,经过万华锋法官的悉心说理,被告贺某某主动履行了17000元的还款义务。鉴于被告的积极态度及实际履行情况,原告余某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剩余部分自愿予以放弃,并向法院申请撤诉,案件得以和平解决。
此案的圆满解决,不仅体现了老城法庭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高效性、便民性,更是彰显了老城法庭落实“四普四进四联动”工作机制的法治缩影。
调解工作的落实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避免了冗长的诉讼过程,更重要的是,它促进了双方当事人的和解,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它提醒我们,在面对矛盾和冲突时,应首先尝试通过对话和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法律既是解决问题的最后防线,也是引导社会和谐发展的强大工具。
通过此类案例的宣传,我们希望进一步增强公众的法治观念,倡导理性、平和、友好的社会交往方式,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公正、和谐、法治的社会环境。让我们携手努力,让法治之光照亮每一寸土地,让调解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的首选,共同构建一个更加美好的法治社会。(供稿:梁红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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