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报奖励办法》正式发布,其中就举报者的奖励金额、奖励领取方式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根据相关内容规定,对于涉及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劝阻或举报。对于情况属实并作出处罚决定的,将给予举报人300元至500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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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制定《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报奖励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答:《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等部门举报。举报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问:奖励的对象有哪些?
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发现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
问:都有哪些举报方式、途径?
答:举报人可以通过拨打本地“110”报警电话或者公安机关对外公布的举报电话进行举报,也可以直接到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派出所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问:举报犯罪线索是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答: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受法律的保护。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住址和联系电话等有关资料,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举报人对其提供的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问:举报奖励的情形及标准?
答: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且经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举报内容在查处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给予举报人人民币300元至500元的奖励。
问:举报奖励资金的来源?
答:举报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保障,列入公安部门预算,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问:文件的有效期限?
答:《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自2020年1月5日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至2025年1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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