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泌阳县农商银行蔡某某,时任赊湾信用社信贷员,因不认真核查贷户身份、贷款用途、还款能力,不进行贷前调查和贷后跟踪调查,先后违规发放贷款62笔共计1240万元。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判决书显示,2011年下半年,吕某编造种植蔬菜大棚的贷款用途,借用吕绍义等十五人名义,使用虚假材料,通过联系赊湾信用社主任邢某(已判刑)申请贷款300万元,逾期不能归还。
被告人蔡某某时任赊湾信用社信贷员,不认真核查贷户身份、贷款用途、还款能力,不进行贷前调查和贷后跟踪调查,向吕某发放贷款300万元。除当时扣除60万元风险金外,余款240万元至今无法收回。
同样是在2011年下半年,蔡某某在办理泌阳县蔬菜大棚项目贷款过程中,也是因为不认真核查贷户身份、贷款用途、还款能力,不进行贷前调查和贷后跟踪调查,先后经办发放张某等四十七笔贷款共计940万元。除当时扣除188万元风险金外,余款打入邱某个人账户,经侯某某签字后发放,逾期不能归还。
据了解,信贷员的职责是负责贷款项目、客户调查、贷款手续办理、事后跟踪调查、催收所发放贷款等。蔡某某作为信贷员在2011年下半年,累计违规发放62笔贷款,金额1240万元,除扣掉的248万保险金外,发放出去的992万元贷款都未收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蔡某某的辩护人韩某某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蔡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事实有异议,认为是赊湾信用社主任邢某与吕某欺骗蔡某某说第1起中十五笔贷款是蔬菜贷款,且邢某给蔡某某说已审查过了,由于蔡某某相信邢某没有进行调查,就直接出具了调查报告和办理了贷款手续。
对于第2起的四十七笔贷款,辩护人韩某某称,蔡某某办理的四十七户蔬菜贷款不构成犯罪,是政策性贷款,蔡某某没有决策权,蔡某某没有重大过错;本案贷款的实际损失没有证据印证,让蔡某某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后果是极不公平的。假若蔡某某构成犯罪,情节也是轻微的,且又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不过,经法院审理查明,十里村蔬菜大棚项目是政府扶持项目,相关文件中已对发放的贷款的风险责任有明确的规定,是由赊湾信用社承担的;及要求赊湾信用社严格放贷程序,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并确保法律手续的严密、真实、有效。
而蔡某某对信贷员的岗位职责是明知的,虽然其调到赊湾信用社时间较短,但其在办理该批项目贷款手续时,仅是对贷户进行了口头询问,没有实际调查,贷款手续存在有他人代为填写的情形;多名证人证言证实没有使用贷款,仅是为他人担保贷款,且办理贷款时,仅是形式性的来回照像;鉴定意见证实发放的贷款手续中有部分蔡某某的签名不是蔡某某本人所签的;相关书证证实贷款发放后被用于借贷、购买私人车辆等,贷款的实际用途与贷款用途不相符。
综上所述,泌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蔡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且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故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该法院不予采纳。最终,被告人蔡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天眼查信息显示,泌阳县农商银行由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展而来,注册资本6.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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