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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热资讯!持仓限额是多少?期货持仓限额制度和限仓制度是什么?
2022-10-28 09:26:14 来源:环球传媒网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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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仓限额(期货持仓限额制度和限仓制度)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图片来源:摄图网

每经记者 唐宗全 每经编辑 谢欣

今日(12月1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发布《关于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等五个具体规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中金所对细节的规定十分详尽。中金所表示,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沪深300股指期权平稳上市、安全运行,引导市场建立理性的投资文化,防范市场过热……

每次最大下单20手,持仓限额5000手

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自2019年12月23日(星期一)起上市交易。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首批上市合约月份为2020年2月(IO2002)、2020年3月(IO2003)、2020年4月(IO2004)、2020年6月(IO2006)、2020年9月(IO2009)和2020年12月(IO2012)。

为什么从2020年2月合约开始?

中金所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中金所将2月合约定为最近月合约,给予交易者一定的适应时间,确保沪深300股指期权平稳上市、安全运行。

按照行业管理,各合约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结合沪深300股指期权做市商报价等因素确定,并在合约上市交易前一交易日公布。

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限价指令的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20手。同一客户某一月份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单边持仓限额为5000手(在不同会员处持仓合并计算)。手续费标准为每手15元,行权(履约)手续费标准为每手2元。交易所暂不收取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的申报费。

中金所解读了这样规定的含义:持仓限额是避免风险过于集中、防范市场操纵的有效措施。沪深300股指期权的持仓限额设置为5000手,与沪深300股指期货保持一致。目前的沪深300股指期权手续费设置相对较高,可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市场过热。

保证金调整系数为10%与股指期货一致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的保证金调整系数为10%,最低保障系数为0.5。

中金所对记者表示,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的保证金模式目前采用传统保证金模式,较符合中国境内市场的发展现状。从境外一些市场,特别是亚洲几个较为成功的新兴市场发展路径来看,在市场发展初期,大多先采用传统保证金模式。沪深300股指期权的保证金调整系数10%与股指期货保证金水平保持一致,最低保障系数0.5设置了虚值期权的最低保证金水平,约为股指期货保证金水平的一半,这一设置是出于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考虑。

做市商可申请自动对冲平仓

沪深300股指期权做市商可以在交易日9:30~15:00,通过会员向交易所申请双向期权持仓自动对冲平仓,自动对冲平仓暂不收取手续费,申请后持续有效。做市商也可以在上述时间申请取消自动对冲平仓。

做市商所有月份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单边持仓限额为60000手。做市商所有月份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单边持仓限额为20000手。

中金所表示:“交易所将加强做市商梯队建设和精细化管理。”

另外,中金所要求,客户对同一期权合约的询价时间间隔不得小于60秒。期权合约最优买卖报价价差小于等于下表价差时,不得询价。

中金所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对期权合约提出询价时间间隔要求是为避免投资者在同一期权合约上频繁询价,优化技术资源。”

上市初期实施交易限额制度

沪深300股指期权上市初期实施交易限额制度。

自沪深300股指期权上市首日至2020年3月的第3个星期五(2020年3月20日),客户该品种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50手,单个月份期权合约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20手,深度虚值合约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10手。

自2020年3月的第4个星期一(2020年3月23日)至6月的第3个星期五(2020年6月19日),客户该品种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100手,单个月份期权合约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50手,深度虚值合约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20手。

客户第一次出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交易所将对其采取限制开仓5个交易日的措施。

第二次出现,交易所将对其采取限制开仓10个交易日的措施。

第三次及以上出现,交易所将对其采取限制开仓1个月的措施。

情节严重的,按《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中金所表示:“沪深300股指期权上市初期执行较为严格的交易限额制度,管控市场热度,确保产品平稳运行。”

中金所还表示,“深度虚值期权价格较低,价格波动百分比较大,个别投资者对其风险的认识尚不全面。沪深300股指期权上市初期对深度虚值期权执行交易限额制度,可避免投资者过度交易深度虚值期权,引导市场建立理性的投资文化。”

中金所明确异常交易监管标准

中金所发布的规定中也对异常交易的监管标准进行了明确。

1.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达到5次(含5次)的,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包括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内的客户之间的交易)”的异常交易行为。

2.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500次(含500次),构成“频繁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

3.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100次(含100次),且单笔撤单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80%的,构成“大额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

4.客户单日在单品种多个合约上因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

5.在统计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和大额报撤单次数时,因即时全部成交或撤销限价指令、即时成交剩余撤销限价指令、市价指令形成的自成交行为不计入自成交次数统计。因即时全部成交或撤销限价指令、即时成交剩余撤销限价指令、市价指令自动形成的撤单行为不计入频繁报撤、大额报撤单次数统计,由客户主动发出的撤单行为计入撤单次数统计。

套期保值交易所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和大额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做市交易所产生的频繁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6.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之间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合并计算,其监管标准与单个客户相同。

如果客户第一次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所在会员进行电话提示。第二次出现,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第三次出现,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

每秒申报10笔以上将报备信息

对于每秒申报笔数的监管,中金所明确表示:在沪深300股指期权某一合约上每秒申报笔数达到10笔以上(含10笔)的客户,应当通过所在期货公司会员向交易所报备相关信息。申报笔数是指买入、卖出以及撤销委托笔数的总和。

同一客户通过不同期货公司会员申报交易,其申报笔数合并计算。因即时全部成交或撤销限价指令、即时成交剩余撤销限价指令自动形成的撤单笔数计入申报笔数统计。做市商因做市交易产生的申报笔数不计入统计。

对达到报备标准的客户,交易所将通知客户所在的期货公司会员,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及时告知客户。客户应当通过期货公司会员向交易所进行相关信息报备,履行信息报备义务,规范交易行为。

报备内容涉及客户基本信息、软件信息、交易策略、风控措施等。

达到报备标准的客户,未在5个交易日内通过所在期货公司会员向交易所报备的,第一次出现,交易所将对客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进行电话提示。第二次出现,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第三次及以上出现,交易所可以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限制开仓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拒绝提供信息、不按要求提供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客户,交易所可根据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限制开仓等措施。

每日经济新闻

关键词: 持仓限额 期货持仓限额制度和限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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