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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热议:陕鼓动力及李宏安等收警示函 年报少披露受限资金10亿
2023-05-21 16:06:27 来源:互联网 编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6日讯近日,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网站公布的关于对西安陕鼓动力(行情601369,诊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陕鼓动力,代码:601369.SH)及李宏安、赵甲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2〕30号)显示,陕鼓动力由于未将已经质押的银行定期存单计入受限资金,导致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差错,公司直至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时才对此进行了差错更正。

上述事项导致陕鼓动力2020年财务报告受限资金少披露10亿元,2021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受限资金少披露10.10亿元;并由此导致2020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多列报10亿元,占更正前相关报表科目的17.50%,2021年上半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多列报10.10亿元,占更正前相关报表科目的13.50%。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上述事项分别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按照《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以及《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陕鼓动力时任董事长李宏安、财务总监赵甲文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以及《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陕西证监局决定对陕鼓动力及李宏安、赵甲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定期报告;

(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李宏安、赵甲文:

经查,你公司由于未将已经质押的银行定期存单计入受限资金,导致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差错,你公司直至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时才对此进行了差错更正。上述事项导致你公司2020年财务报告受限资金少披露10亿元,2021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受限资金少披露10.10亿元;并由此导致2020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多列报10亿元,占更正前相关报表科目的17.50%,2021年上半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多列报10.10亿元,占更正前相关报表科目的13.50%。

上述事项分别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以及《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时任董事长李宏安、财务总监赵甲文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以及《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李宏安、赵甲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汲取教训,不断完善会计核算和内控制度,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2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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