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江西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但由于种种原因,部分革命老区经济发展仍然比较落后,存在落实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政策不够到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不够完善、保障措施不够有力等问题,亟待加大扶持力度、补齐发展短板。
在此背景下,《江西省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近日经江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7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九章42条,包括总则、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城乡协调发展、绿色转型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红色基因传承、保障与监督及附则等内容。
“制定《条例》为江西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对于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把革命老区建设得更好,让老区人民过上更好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永亮对《法治日报》记者说。
坚持问题导向 支持基础设施建设
江西是全国著名的革命老区,为中国革命胜利作出了重大贡献和巨大牺牲。根据核定,江西分布有老区乡(镇)的县(市、区)共85个,占全省县(市、区)总数的85%。
然而,江西革命老区存在基础设施支撑不强、内生发展动力不足等突出问题。为此,《条例》紧密结合新时代江西省革命老区承担的新使命,明确赋予众多“优先”权,给予更多相应的“倾斜”措施。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革命老区基础设施建设,将革命老区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水利、能源、信息通信等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列入有关规划和计划。
为了完善综合交通运输网络,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建设,《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支持革命老区铁路、水路、航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同时优先支持革命老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和养护,推进县道升级、建制村通双车道改造和公路通村入组工程,加强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和村道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优化高速公路出入口布局。
在能源利用方面,《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加强支撑性清洁煤电项目、煤运通道、煤炭储备基地建设;推动石油、天然气管道和配套项目建设;因地制宜发展光伏、风电、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加强输配电网建设,完善抽水蓄能、新型储能等储能设施。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完善防洪减灾、水资源配置和河湖生态健康体系,推进大中型灌区建设与改造、中小河流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山洪、干旱、地质灾害防治等工程建设,因地制宜实施源头保护和水土流失治理,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并应当完善革命老区移动通信、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数字政府、智慧城市等工程。
立足本省实际 注重产业发展
革命老区产业大多数是传统产业,高质量发展能级不够,中高端产业发展滞后,必须沿着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发展方向,融入现代产业体系大局之中转型升级。
为此,《条例》立足江西实际,坚持把产业发展作为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动力,重点对支持革命老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特色优势产业集群、加强开放平台建设、增强科技创新能力等方面作出规定。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优先支持革命老区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食品工业加工园区、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农产品冷链物流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鼓励发展富硒功能农业、预制菜产业等特色农林产业;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促进农产品精深加工;支持发展乡村旅游、农村电商,打造森林康养基地,培育革命老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同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革命老区提升传统产业、培育新兴产业、布局未来产业,建设有色金属、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现代家居、纺织服装、绿色食品、航空、节能环保等特色优势产业集群,发展壮大数字经济。
在第三产业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发展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研发设计、服务外包、人力资源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现代商贸、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政服务、体育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品牌化建设。
此外,《条例》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开发区高质量发展,优先支持革命老区创建国家级开发区;支持革命老区采取联合共建、委托管理等形式,与发达地区建设跨区域合作产业园区,设立科创产业园区,建立跨区域合作工作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革命老区建设承接产业转移基地、重大产业项目、特色商品交易中心,申报设立综合保税区。
同时,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加强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龙头企业合作,共建具有区域特色的研发机构,开展协同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革命老区创建创新型城市和创新型县(市、区)。
传承红色基因 展现发展活力
江西是一片浸染着无数革命先烈鲜血的红土圣地,拥有丰富的革命文物资源。
《条例》坚持把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作为凝聚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精神力量,重点对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保护修缮、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红色文化传播、红色资源整合与开发利用等方面作出规定。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遗址的保护修缮力度;推进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江西段)建设;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因地制宜建设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创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县。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支持革命老区所在地符合条件的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遗址申报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全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或者省级烈士纪念设施。应当支持和保障对红色文化的研究、教育和宣传,创设红色教育品牌,将红色经典、革命故事纳入中小学教育活动和干部培训内容。党史研究、社会科学及有关研究机构应当加强对红色文化的研究,促进红色基因的传承。并鼓励革命后代、家属和各界人士开展红色故事宣讲、红色文化传播等活动。
《条例》还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加强红色资源整合与开发利用,完善红色旅游配套设施,开发红色旅游精品线路,宣传推广红色旅游产品。
江西省发改委党组书记、主任,省苏区办主任王前虎表示,《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有力促进江西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为建设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打造新时代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样板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和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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