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通过搜索发现,对于河图创意的这种维权方式,在微博、微信、贴吧等社交媒体上非议较多,被不少人称其为碰瓷。
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记者通过查询天眼查获悉,截至2月17日,河图创意公司自身风险多达1132条,开庭公告为527个,涉及法律诉讼747条,其中大多数为起诉他人。
二审认定:河图创意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审判决书显示,上诉人河图创意与被上诉人河津商务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下简 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491民初7338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据河图创意介绍,著作权人陆遥在2018年11月17日签署的《版权声明书》系概括性的授权委托书,即从2013年8月6日起,其相关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该权利的相关权利全部转让上诉人河图创意所有。根据国家版权局《作品登记证书》,涉案摄影作品EP-054016156是在2015年3月13日为创作完成时间,上诉人并取得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授权上诉人以自己名义对涉案图片作品转让前后额任何未经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进行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向任何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申请、提起任何形式的法律行动。被上诉人未经许可将编号EP-054016156号摄影图片作品使用与“河津易购”微信公众号登载标题《健康不吃晚餐的可怕后果,可能比吃撑更早进医院》文章中。
摄影师是摄影作品EP-054016156的著作权人,河图创意是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的唯一维权代理,享有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著作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其作品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河津商务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涉案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权利,给著作权人造成了经济损失。
中国商报法治周刊了解到,“河津易购”系河津商务公司经营的微信公众号。2018年9月6日,河图创意通过真相数据保全中心进行IP360取证数据保全,显示:1月18日,“河津易购”微信公众号登载标题为《健康不吃晚餐的可怕后果,可能比吃撑更早进医院》,该文章将河图创意主张的涉案照片作为其中一张配图,后河图创意向一审法院起诉称:请求判令河津商务公司停止侵权,删除涉案摄影作品(案件审理过程中,河津商务公司已删除涉案图片,故河图公司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河津商务公司支付经济损失赔偿金8000元和合理费用(取证费)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本案中,河图创意提交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和大小为15.6MB的电子数据格式照片,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的创作完成日期是2015年3月13日,著作权人是路遥,河图公司未提交其从路遥处取得权利的合同,仅提交《版权声明书》,及图片编号列表。《版权声明书》显示路遥将附件所列编号原创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该权利的相关权利全部转让给河图创意,河图创意有维权权利,自2013年8月6日起,非经本人书面撤销,本声明及授权将持续有效。因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的涉案作品的创作完成日期是2015年3月13日,河图创意称《版权声明书》的签订日期是2019年5月5日,由此无法明确河图创意取得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的具体起始日期,亦无法确定河津商务公司使用涉案作品期间河图创意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
综上,对河图创意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期间,河图创意提交了路遥于2019年5月31日签订的《版权声明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该《版权声明书》未显示授权期限,且签订日期位于本案一审立案之后,无法确定被上诉人使用涉案图片时,涉案图片归属于河图创意。在此情况下,根据在案证据无法明确河图创意取得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的具体起始日期,亦无法确定河津商务公司使用涉案作品期间河图创意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
2020年1月10日,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河图创意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此外,中国商报法治周刊注意到,当天(1月1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还作出了河图创意与广州市点都德饮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都德饮食)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与上述案件情况相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河图创意提交的《版权声明书》未显示授权期限,且签订日期位于该案一审立案之后,无法确定被上诉人点都德饮食使用涉案图片时,涉案图片归属于河图创意。在此情况下,根据在案证据无法明确河图创意取得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的具体起始日期,亦无法确定点都德饮食使用涉案作品期间河图创意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
对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河图创意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公司自身风险高达1132条
中国商报法治周刊通过查询天眼查获悉,河图创意成立于2005年,法人冯飞燕,是我国首家专业图库摄制商,为全球20多个一线二线图库和地区提供中国题材的中国人物、中国风景、中国传统文化等摄影作品和图库定制拍摄服务。
图片来源:天眼查截图
截止到2月17日,河图创意自身风险高达1132条,开庭公告527个,涉及法律诉讼747条,其中,多数是起诉他人。
中国商报法治周刊通过搜索发现,对于河图创意的维权方式,在微博、微信、贴吧等社交媒体上非议较多,被不少人称为碰瓷,声名狼藉。
2019年4月,苏州一间家纺公司公号上就发文,称两年前为一篇文案有张梅花的配图,尽管文章点击量只有200个,依旧遭河图创意骚扰要求:删图,赔偿4000块,否则“诉诸法院”。后基于对图片价值,以及权属等方面的疑问,河图创意让步至1000元解决问题。
但是,经涉嫌侵权的公司小编求证,图片原作者潘先生说,他没有把图片授权给任何人。
2019年4月15日,北京一家美食自媒体也发文,称被河图创意碰瓷。 文章称,因为三年前的图片,该公众号被河图创意认定为侵权,结果证实,并非他公号文章里图片侵权。
“他们是和视觉中国一样。专门把一些网上免费的图片,注册到自己公司名下,然后出去碰瓷。”文章指出,当然也有时候他们自己没玩儿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以为是免费图片,一注册之后才发现,他们才是侵权的一方。
值得关注的是,河图创意除了位于北京的总公司外,还成立了天津分公司与杭州分公司。
据多个自媒体向中国商报法治周刊反映,河图创意会综合侵权人所在地等因素,然后选择向距离侵权人较远的某一分公司所在地法院进行起诉,从而增加侵权人的诉讼成本,为后期私下调解做准备。
专家:“碰瓷式维权”企业将会被淘汰
2月18日,针对图片公司在权属证据存在不足的情况下,仍将他人图片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维权的这类现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中国商报法治周刊采访时表示,一是因为著作权人在忙碌的工作之余,很难有时间进行维权;二是因为维权的成本比较高。在一定条件下,如果维权成本高于维权收益,就会导致著作权人没有维权的动力。
刘俊海教授呼吁,希望新闻出版部门能够把帮助著作权人维护自身权益当做重点,通过多加强行政监管,多关注一下广大著作权人的诉求,把真正的著作权人奉为“上宾”,从而更好的提高我国著作权保护水准。
关于将通过诉讼获取的经济赔偿作为公司主要收入来源这一盈利模式,刘俊海教授表示,一旦被广泛使用,将会导致司法资源的一大浪费。像河图创意这类公司的盈利模式,不仅没有达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反而使得知识产权被更大程度的亵渎和侵害。
刘俊海教授强调,在如今这个法治环境下,依靠“碰瓷”进行获利的企业,将会被市场所淘汰。
此外,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主任殷清利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如果经调查确定图片公司确实没有任何关于著作权人的授权,其取得图片的来源完全属于侵权,其却以经过著作权人授权而向使用方采取函告等方式,并辅以不接受调解便动辄以诉讼等方式加以威胁,以此非法占有得逞,而且非法所得额达到法定标准,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使用方完全可以向警方提起刑事控告。
殷清利律师建议,在当下图片公司存在乱象的情形下,使用方应当注意甄别,对于诉讼一定要以平常心对待,绝不能因为应诉会花费更多精力为由,主动接受图片公司的调解,这样只会助长其恶意滋扰的嚣张气焰,给其生长的土壤。
此外,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袁博表示,实践中,经常可以看到一些图片或者照片被打上某个公司的水印,用于宣示其著作权人的身份,而打水印也被视为此类图形作品或者摄影作品的一种署名方式。但是,在版权归属的判定上,并非有水印的就一定是著作权人,因为实践中包含四种情况:第一,有的企业将他人创作的作品上擅自打上自己的水印;第二,有的企业将他人创作的不构成作品的智力成果打上自己的水印;第三,有的企业将自己创作的不构成作品的智力成果打上水印;第四,有的企业将自己创作的作品打上水印。
袁博强调,只有其中的第四种情况,标注水印才具有著作权法上署名的意义,因为此时水印上显示的企业,才是真正有权维权的著作权人。
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还在河图创意官网上注意到,其中保护隐私权之声明第七条指出:由于您将用户密码告知他人或与他人共享注册帐户,由此导致的任何个人资料泄露,任何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黑客政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等影响网络正常经营之不可抗力而造成的个人资料泄露、丢失、被盗用或被窜改等,本网站与其他网站也有链接,然而,这些网站不归本网站所有,对于客户使用这些网站时造成的损失,本网站不负任何责任。虽然本网站与这些网站都有链接,但客户无权要求本网站对损失做出赔偿。 我们有权对各项使用条款、价格、信息、有效的合作许可条件随时做出修改 。
其中含义,耐人寻味。
最高法:坚决不予保护虚构版权进行牟利行为
2019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安徽合肥举行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的主题为发布“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各项活动安排,通报《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8)》(白皮书),以及2018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和五十个典型案例。发布会上,针对引发各界热议的“黑洞照片”版权事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林广海回应称,第一,应当坚持法治原则,该保护的坚决保护,不该保护的坚决不予保护;坚持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但对不享有版权的照片虚构版权,进行牟利的违法行为坚决不予保护,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予以惩罚。应予强调的是,著作权的取得和行使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遵循著作权法的规定;与著作权有关的市场经营行为和经营模式还涉及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应当遵循相关市场监督行政管理制度。
第二,应当严格审查照片作品的权利归属证据,并应严格依据著作权法和实施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要严格审查照片作品首次公开发表的时间,不得仅以当事人自行标注的可修改的时间证据作为判断发表时间的依据。
第三,关于照片作品侵权判赔金额问题。应该看到,解决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低的困扰是人民群众普遍而强烈的呼声,著作权案件审判也不例外;照片作品的判赔金额应当以市场价值为基础,市场价值应当以涉案作品的市场正常许可费用等作为参照来确定;当市场正常许可费用无法确定时,应当以近似市场价值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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