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媒体报道,艺人秦伟涉性侵女造型师、女编剧和女粉丝等3人,一、二审依3个强制性交罪各判4年徒刑,应执行8年徒刑;案经上诉,最高法院4月9日撤销性侵女造型师部分,发回高院更审,另性侵女编剧、女粉丝部分,依2个强制性交罪各判4年徒刑定谳。高院更一审今行准备程序,秦伟戴着毛帽、着外套,“包紧紧”出庭,面对镜头一言不发,开庭时不断探看外头有谁。
检方起诉指出,秦伟遭8名女子指控性侵,包括2010年商请A女做造型,邀约A女至住处,却趁A女挑衣服时强暴她;2007年,秦伟藉口商请拍MV向17岁的B女搭讪,驾车载她到汽车旅馆性侵;同年七夕过后,秦伟再次在车内强迫B女发生关系。2010年,秦伟结识从事幕后工作的C女,以谈剧本为由邀约C女到住处强制性交得逞。
2011年,秦伟以洽谈专辑制作为由邀E女晚餐,多次暗示要发生关系,并将她压在床上,E女称逢生理期夺门而出。2002年圣诞节前后,秦伟约14岁的后援会成员F女录广播节目,却在厕所内强奸F女;隔年,秦伟录节目又不顾F女反对,强行将她压制在角落,所幸未得逞。
2013年,秦伟得知J女从中南部北上,开车将她载到住处,自后方强行熊抱,欲褪去她的衣物,因门铃声响而未得逞,秦随后怒斥J女赶出门。2011年,秦伟邀N女“吃宵夜”,N女想离开,秦不顾她的反对而性侵。2012年,秦伟再透过脸书结识R女,强制性交得逞。
台北地院认定秦伟对造型师、编剧和粉丝强制性交,各判刑4年徒刑,应执行8年徒刑,其馀5名女子指控性侵部分判无罪。高院认为一审量刑没有轻重失衡,也没有违反比例原则或公平原则,且秦伟3次犯行手段、动机类似,一审决定执行刑为8年也没有违法或不当,驳回上诉。
最高法院认为,秦伟遭控性侵女造型师部分,因只有被害人单方面指述,没有其他补强证据,仍待调查厘清,撤销、发回更审;另被控性侵其他5名女子部分,因一、二审均判无罪,检方上诉不合速审法规定,这部分无罪确定。
秦伟4月间到南投地检署报到,接着被押送台中监狱。高等检察署向高院声请定应执行刑,高院认为基于数罪併罚定执行刑,仍受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限制,5月7日裁定应执行6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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