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不少小区采用人脸识别作为门禁手段,管理者认为可以提高安全性,但也引来不少争议。日前,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透露,她曾反对小区安装人脸识别设施,认为未经同意收集人脸数据,违反法律规定。民法典中是否有相关条款,来规制人脸识别这一技术?我的脸作为个人信息的一种,能得到有效保护吗?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彭诚信指出,数据已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石油。但同时,个人信息也遭受了前所未有的威胁,包括“大数据杀熟”在内的一系列行为都是个人信息被他人大量利用的结果。我们国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刑法等多部法律,都有相关条款明确要保护个人信息。民法典在过往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则。
民法典在“人格权编”用了6个条文对个人信息作出了迄今为止最详细的规范:
第一,何为个人信息?民法典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民法典第1034条第2款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行踪信息等”。相较于现行法律法规,此定义新增了电子邮箱、健康信息和行踪信息作为个人信息。
第二,如何利用个人信息?除了界定个人信息的范围,个人信息中的另一核心理念在于个人对自身信息的管控能力,即我们享有“自决权”。民法典构建了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明确处理个人信息不承担责任的特定情形,合理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民法典第1035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038条规定,“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在此基础上赋予个人信息自决权,有利于实现被收集者对其个人信息的控制,避免被不当收集和滥用。
第三,我们对个人信息的有什么权利?民法典第1037条还赋予自然人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复制其个人信息的权利。当出现信息错误时,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更正。若信息控制者违法掌握其信息,还可要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相关信息。总体来看,这些权利有助于克服自然人和信息处理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等,并减少信息错误给当事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民法典在人格权编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使民法与其他部门法律规范得以衔接,甚至有可能给正在酝酿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提供了一个多功能“接口”,为个人信息的多角度保护与利用的实现做了重要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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