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5日上午,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穿拖鞋驾车致使5人死亡多人受伤”的案件,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7月30日,陈某穿拖鞋驾驶小型越野客车时,因慌张错将油门踏板当作制动踏板连续使用,致使车辆在左转弯后持续加速,致使车辆失控,造成秦某等五人死亡,多人受伤。经事故责任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年。
穿拖鞋驾车造成交通事故,杭州这起案件并非个例。界面新闻通过检索裁判文书网发现,输入关键词“拖鞋”和“肇事”,检索到的结果数为871个,检索“高跟鞋”相关也有100多个结果。
2019年3月22日,江苏无锡锡山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份“穿拖鞋驾车肇事致使一人死亡”案件的判决书。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刘某穿拖鞋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5年10月20日,江苏昆山市人民法院发宣判“穿拖鞋超速驾车肇事致一人当场死亡”案件。判决书中显示,被告人成某穿拖鞋超速驾车肇事致使一被害人当场死亡,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6年10月11日,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穿拖鞋驾车致一人死亡”的案件。法院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穿拖鞋驾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发生致一人死亡且负全部责任,并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邵某有期徒刑二年。
2018年7月30日,浙江温州永嘉县人民法院就一起“穿高跟鞋驾车肇事致使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案件进行了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廖秋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穿高跟鞋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及一人轻伤二级,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界面新闻查询到,旧版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而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虽没有明确规定不准穿拖鞋,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3项规定:“驾车时不得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根据具体行为)”。
包括南京在内的多地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则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不得有穿拖鞋、穿跟高四厘米以上高跟鞋或者赤脚、吸烟和手持电话进行通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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