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实说,就算是演戏,也演不出这样荒诞不羁的情节。
据《法制日报》报道,为占有尽可能多的拆迁补偿利益,在短短15天时间内,浙江丽水一大家子相互间关系为表兄妹、亲兄弟等的11名成员,先后结婚、离婚高达23次。他们通过这些操作,幻想着得到一笔本不属于自己的补偿。
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涉嫌利用结婚进行户口迁移,非法占有拆迁补偿利益的11名犯罪嫌疑人先后采取强制措施,其中4人被刑事拘留,7人取保候审。
在这些眼里都是钱的“戏精”看来,什么道德、什么伦理,根本都不是事儿,能赚到钱才是最重要的。精明过人的他们清楚,这样的做法并不违反婚姻法。的确,根据法律规定,只要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就不在禁止结婚的范围。
问题是,这样的“假离婚”“假结婚”做法,就不违反其他法律吗?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如有“不按照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假报户口”等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就这起案件来说,这一家子11人之所以用眼花缭乱的动作结婚又离婚,整出这么大的动静,目的只是为了骗取不菲的拆迁补偿金。考虑到这种诈骗公私财物行为,涉及的拆迁补偿金为数不少,已经超过了浙江省关于诈骗犯罪的立案标准,理应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浙江省有关具体数额标准,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就此案来说,一旦定罪量刑,板子必然不会太轻。当然,如果有未遂的情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刑事责任恐怕很难免于追究。潘某田、潘某勇等4人被刑事拘留,已经释放了予以严惩的讯号。
现实中,类似这种“一家子11个人半个月结婚离婚23次”的奇葩现象,并非个例。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为达到个人目的“假离婚”,特别是在拆迁、买房、规避债务、子女升学等方面,通过弄虚作假的手段违规办理婚姻登记。根据婚姻法,即便是这类“假结婚”“假离婚”,只要不在“无效”和“禁止”范围之列,就属于合法有效,“违法成本几乎为零”,也就给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遏制这种“假结婚”“假离婚”的乱象,既要在司法、执法过程中严惩,让实施诈骗等犯罪的不法分子付出违法代价,也应在婚姻立法中予以明确规定,“假结婚”和“假离婚”的法律效力,当事人所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于故意欺骗婚姻登记机关,取得结婚证或离婚证的当事人,还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拘留、罚款等法律责任。对于因一方的过错导致的虚假婚姻登记,如果给无过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是社会的减震器。“一家子11个人半个月结婚离婚23次”等奇葩乱象,暴露了法治的短板弱项,已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不能当作笑话来看。从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打出组合拳,及时有效封堵住法律的漏洞,才会避免类似问题重演,更好地维护社会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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