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法院:骑共享电动车出事故,谁为赔偿“买单”?
2024-08-14 15:46:30 来源:中华网河南 编辑:

近年来,共享电动车发展迅速,各种“小绿”“小蓝”随处可见。其方便快捷的租用方式受到群众的青睐,那么,在骑行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责任应由谁来承担?来看看西峡法院是怎么处理的。

2022年6月,王某骑共享电动车与行人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23年7月,李某将王某、王某监护人、某科技公司、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7507.8元。


(资料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共享电动车的所有人及出租方为科技公司,并且由科技公司统一为旗下共享电动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50000元,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的合理损失。被告科技公司虽是共享电动车的所有人及出租人,但已按照双方的约定将合格车辆交由王某使用,且已经履行了相关的提示、告知义务,因此,该科技公司对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故不应当承担责任。被告王某作为侵权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王某监护人应对原告合理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赔偿外承担70%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原告李某3500元。王某监护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原告李某49557.47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骑共享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该先看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若是由于共享车辆本身的质量问题(如刹车失灵)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他人受伤,伤者可以向共享车辆平台主张赔偿。如共享车辆平台购买了相关保险,应先在保险限额内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由共享车辆平台进行赔偿。若不是因共享车辆本身质量问题导致事故造成损害,那么就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认定书,由侵权方按责任划分比例进行赔偿。本案中,王某骑的共享电动车本身没有质量问题,且认定其负事故主要责任。所以,由王某的监护人即父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骑行共享电动车时,切记勿违规操作,骑行时需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同时,如果骑共享电动车行驶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报警,保存证据,并对现场拍照取证,以便后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适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供稿:王晶雅)

关键词: 西峡法院骑共享电动车出事故 谁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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