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靴子落地,并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颁布实施的第一部教育法规,意义重大而深远。
5月17日,教育部召开会议就《实施条例》的有关情况进行解读。“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主持召开会议研究民办教育工作,多次做出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明确提出工作要求。在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方针的指引下,民办教育不断发展壮大,层次类型多样、结构功能完备、充满生机活力的发展局面正在加速形成。”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刘昌亚在会议上表示。
刘昌亚还表示,《实施条例》的修订,维护了民办学校及其受教育者、教职工、举办者等主体利益,有利于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实施条例》的修订,破解了长期存在的难点问题,有利于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全国共有民办学校18.67万所
《华夏时报》记者从会议上获悉,2020年,全国共有民办学校18.67万所,占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总数的比例超过了1/3;在校生5564.45万人,占比接近1/5。民办教育成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
与此同时,民办学校涵盖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非学历教育到学历教育、从普通教育到职业教育的各个层次和类型。职业大学的设立,打开了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通道,民办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当前我国教育进入了高质量发展阶段。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民办教育的发展定位和目标任务也发生了历史性变化。
刘昌亚介绍,在《实施条例》修订过程中,我们始终把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新需求新期盼放在首位,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引领,着力发展更加优质、更有特色、更为包容的民办教育。
“一是在办学方向上,始终坚持和不断加强党对民办教育的全面领导,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在民办学校得到贯彻落实;二是在发展目标上,更加注重优质特色,着力引导民办学校提供差异化、多元化、特色化的教育供给,致力于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教育问题;三是在法律地位上,更加体现平等原则,充分保障民办学校师生的同等权利,依法维护民办学校的同等地位;四是在政策要求上,更加强调支持规范并重,双轮驱动促进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五是在动力机制上,更加依靠改革创新,充分发挥民办学校灵活、敏锐的优势,有效激发民办教育的内生动能。”刘昌亚解释。
“过度资本化过度商业化亮红灯”
《实施条例》多次提及职业教育,而在第九条重点提及,“国家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
对此,刘昌亚表示,《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于职业教育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对于促进职业教育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职业教育是一种类型教育,更加注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这也是由职业教育本身的特点和规律决定的。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全国职业教育大会要求,《实施条例》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民办职业教育。
“首先,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同时,允许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最后,在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赋予民办职业学校更多自主权。”刘昌亚说。
此外,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长刘林表示,新《实施条例》符合业界预期,认同度比较高。大家认为,新《实施条例》是民办教育法制环境建设的重要进展,将对民办教育发展进程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对真正以立德树人为目标的举办者而言,新《实施条例》是长期利好。
刘林分析认为,新《实施条例》在保留、强化原《实施条例》对民办教育的鼓励、支持措施的同时,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无序竞争、违规办学等行业乱象加强了行业监管,通过“设禁区”等方式对当前民办教育某些领域中出现的过度资本化、过度商业化亮了红灯。对这些禁止、限制措施,大家认为这是对少数、少量不符合政策方向和群众利益的办学行为的有力纠正,是对民办教育的保护与支持,符合绝大多数民办教育工作者的初心和社会各界对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持续发展的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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