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推进“放管服”改革,服务“六稳”“六保”工作,方便群众和企业高效便捷办理相关业务,公安部推出“放管服”12项公安交管优化营商环境新措施,并将于11月20日正式实施。今天,哈市交警部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其中推行摩托车转籍异地通办、扩大机动车免检范围等车管业务继续进行详细解读。
举措一:推行摩托车转籍异地通办。在已实行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转籍档案网上转递的基础上,推行摩托车转籍信息网上转递。对在全国范围内办理摩托车转籍登记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到车辆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无需再回迁出地验车、提取纸质档案,车辆信息网上转递,减少群众两地间往返。
解读:该项适用情况是指机动车所有人因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的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人可以直接到车辆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无需再回迁出地验车、提取纸质档案,车辆信息网上转递,减少群众两地间往返。
机动车(摩托车)所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申请转籍:
1、在转入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2、在转出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3、通过互联网(交管12123APP)平台提出申请。
申请摩托车转籍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机动车(摩托车)所有人申请车辆电子化转籍登记业务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机动车(摩托车)应当在检验有效期内;
2、目前,摩托车电子化转籍转递业务仅限县级车管分所办理转入业务;
3、互联网申请机动车(摩托车)所有人,办理流程长期未提示下一步的,因系统延迟等情况,转出地车辆管理所无制作流水生成,需转入地预受理窗口或业务受理窗口点击【机动车转籍电子档案下载】按钮,再次生成转出地制作流水,等待转出地制作电子化档案即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将不予办理电子转籍登记
1、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2、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的;
3、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4、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5、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6、机动属于被盗抢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举措二:扩大机动车免检范围。在实行6年内6座以下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免检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机动车免检范围,将6年以内的7至9座非营运小微型等载客汽车(面包车除外)纳入免检范围。每两年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后,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除外)超过6年不满10年的,由每年检验1次调整为每两年检验1次。车辆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或者非法改装被依法处罚的,仍按原规定周期检验。
解读:
1、扩大免检范围。适用车型包括非营运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非营运大型轿车,但其中面包车不属于免检车型。
2、优化检验周期。
对超过6年不满10年的非营运小微型客车(面包车除外),检验周期由每年检验1次放宽至每两年检验1次。
对10年以上的非营运小微型客车,仍然按照原规定的检验周期执行,即10-15年的,每年检验一次,
15年以上的,每半年检验一次。
需要特别提示对于车辆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或者非法改装被依法处罚的,也不适用该措施,仍应按原规定周期检验。
自车辆出厂之日起,超过4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6年内仍按原规定上线检验。(详情请见下表)
非营运小微型客车检验周期表
(10年以内)
此外,考虑到全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交通结构不同等因素,此次12项公安交管优化营商环境新措施中包含的试行私家车登记持身份证全省通办、推行二手车出口临牌异地通办等车管业务,先行在内蒙古、安徽、福建、广西、湖北、广东等试点实施,目前,我市仍需按本地政策执行。公安交管部门也将及时总结、科学评估,根据试点实施情况有序推进扩大范围,不断拓展改革受益面。
进一步深化“网上服务”。优化群众办事体验,运用交管大数据服务民生、赋能经济、保障安全,不断提升“互联网+交管政务”服务水平,推行道路运输企业信息查询提示服务,推行驾驶人交通安全记录网上查询和试点机动车交强险信息在线核查。即:
一是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向道路运输企业推送交通安全风险预警提示,提供查询本企业机动车和驾驶人交通违法、事故等信息服务,方便企业强化源头安全管理、加强驾驶人安全教育、预防和降低企业运行风险;
二是驾驶人通过“交管12123”APP可以查询、下载交通责任事故、准驾车型变化、交通违法和记满分等记录,方便其从业、应聘等生产生活中出示、使用交通安全记录电子凭证,促进提升驾驶人诚信守法意识;
三是推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银保监部门机动车交强险信息共享,在试点地区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网上核查机动车交强险信息,申请人无需再提交机动车交强险纸质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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